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非政府标准,它既不同于具有强制属性的国家标准,也区别于企业自定的内部规范,遵循“自愿采用、开放透明”的市场逻辑。但在下列情形下,团体标准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团体标准被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引用时,则具有法定约束力,相关主体必须执行,团体标准从市场自愿性标准转化为行政监管或公共服务的强制要求。
水利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团体标准)开展评价工作。此时,该团体标准成为行政决策的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声明执行某团体标准,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承诺,必须履行。
若企业未履行承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虚假宣传)或民事赔偿(如违约责任)。例如,某企业声明产品符合某团体标准,但实际未达标,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
当合同双方将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时,该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例如: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需符合某团体标准,供应商中标后即受该标准约束。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一旦约定采用团体标准,未达标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若国家已制定强制性标准,团体标准仅能作为补充,不能替代或降低要求。
2、团体标准本质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未被法律引用、企业承诺或合同约定时,不具有强制力。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但采用后需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