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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研究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5-12-29 访问量: 0 次

团体标准是现代标准体系中最为活跃、最具市场响应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程序,是标准质量与公信力的基石。深入理解国内外主流制定程序的差异,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比较,更是把握不同标准化治理逻辑的关键。

一、国内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框架清晰的规范化流程。中国的团体标准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顶层设计下,由《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进行具体规范的。这套程序强调规范、透明和可监督,具有清晰的线性步骤和明确的政府指导责任。

(一)程序的核心环节。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九个步骤: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这构成了一个从发起到维护的完整闭环。

1. 提案与立项。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向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提出标准制定建议。社会团体基于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正式立项。此阶段的核心是评估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起草与征求意见。立项后,成立起草工作组,参照国家标准GB/T 1.1进行草案编写。草案完成后,必须通过公开渠道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这个过程确保了标准的代表性和技术基础的广泛性。

3. 技术审查与批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草案,需提交给由独立于起草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在于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通过后,由社会团体内部的决策机构批准。

4. 编号、发布与复审。批准后的标准,须按统一规则进行编号(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顺序号+年代号)并发布。标准发布后并非一成不变,社会团体需定期或根据技术发展进行复审,决定其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

(二)程序的监管特色。中国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团体标准发布后,社会团体须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标准基本信息,并自我承诺其合法性、真实性。这降低了市场搜寻成本,同时将标准内容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了程序底线。

二、国外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市场驱动的共识构建模式。以美国和主要国际标准组织为代表的国外团体标准制定,其哲学根基是“自愿共识”,程序设计围绕构建广泛市场共识展开,政府角色多为间接认可或采信。

(一)美国模式,分散化体系与程序认证。美国的标准体系高度分散,由约400个私营部门标准制定组织主导。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不直接制定标准,而是作为“认可机构”,确保这些组织的制定程序符合“公开、公平、协调一致和过程充分”等基本要求。一个组织(如ASTM、IEEE、ASME)的标准只有经过ANSI认可的程序产生,才能被称为“美国国家标准”。

1. 共识导向的流程。ANSI认可的程序虽各具特色,但核心阶段与我国类似,包括提案、立项审查、起草、公众评议、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其精髓在于“共识”的衡量。例如,在公众评议和技术审查阶段,并非简单多数决,而是要求程序必须真诚考虑并回应所有实质性反对意见,追求最大范围的协商一致。

2. 灵活的采用与转化。美国国家标准原则上自愿采用,但一旦被联邦或州法律法规引用,即具强制性。这种“事实强制”模式,使市场产生的优秀标准能自然上升为监管工具。标准制定组织也高度国际化,其标准常直接成为国际标准草案,或与ISO、IEC标准相互转化。

(二)国际标准组织模式,全球协商的精密工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是国际标准,其程序是各国国家立场和技术路线协商的舞台,堪称最复杂的共识工程。

1. 严格的阶段性推进。ISO/IEC标准制定通常包含六个严密阶段:提案、准备(起草)、委员会、询问、批准、出版。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条件。例如,提案阶段需获得多数成员国赞成或至少5个成员国承诺参与才能立项;询问阶段草案需同时满足三分之二参与成员国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四分之一的条件才能通过。

2. 国家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以成员国为单位参与,各国通过其国家标准化机构(如中国的SAC)组织国内利益相关方形成统一意见后投票或提交评论。这个过程漫长,通常持续2年以上,旨在协调全球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

三、核心差异对比与实践启示。将上述两种模式并置,其深层次差异体现在程序逻辑、监管思路和市场衔接上。

(一)程序逻辑:规范执行 vs. 共识构建。国内程序更像一个“规范执行流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设定了明确的步骤和输出要求,社会团体按章操作,重在过程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国外程序则是一个“共识构建系统”,其规则设计(如ANSI的基本要求、ISO的投票门槛)的核心功能是搭建一个公平的辩论与协商平台,确保所有受影响方都能发声并被倾听,结果重在各方认可的“程度”。

(二)监管思路:事前规范与事后监督 vs. 程序认证与事后采信。国内监管是“事前规范与事后监督结合”。政府通过法规事前规定程序框架,并通过自我声明公开平台进行事后社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直接的指导、责令改正乃至废止不合格标准的权力。国外(尤指美国)监管是“程序认证与事后采信”。政府(通过ANSI)事前只认证标准制定组织的程序是否公平开放,而不介入具体标准内容。监管主要通过事后在法规、政府采购中采信市场形成的优秀标准来实现,是一种间接引导。

(三)市场衔接:填补空白与层级转化 vs. 市场原生与直接上升。国内团体标准定位是“填补市场空白”,并建立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的正式通道。这体现了其作为政府标准体系补充的色彩。国外团体标准则完全是“市场原生的”,由产业界自发驱动,最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并可能直接被法规引用,实现从市场规则到法律规则的直接上升。

对于中国的社会团体和参与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差异具有直接的操作价值: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时,必须适应其漫长的全球共识过程,善于通过本国机构整合立场,并精通ISO/IEC的复杂议事规则。在制定国内团体标准时,除了遵循法定步骤,更应汲取“共识构建”的精髓,在设计征求意见、处理反对意见等环节,建立比法规要求更开放、更耐心的协商机制,以提升标准的市场接受度。在推动标准“走出去”时,可考虑直接参与或对接ANSI认可的国际性标准制定组织,使其标准更快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

总之,国内外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差异,本质是不同标准化治理哲学与市场发育阶段的映射。中国程序侧重规范与秩序,利于在快速发展中保障基本质量与公平;国外程序侧重协商与竞争,利于激发市场最深层的创新活力。二者并非简单优劣之分,而是在实践中相互借鉴、融合发展的关系。对于从业者而言,知己知彼,方能灵活运用两种逻辑下的规则,制定出既合规又具强大市场生命力的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