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和2021年是我国团体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个关键年份。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正式拉开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序幕,首次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重要供给,逐渐走到历史舞台中央。2021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将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向纵深,加强对团体标准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出“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大力发展团体标准”。目前,仅从标准供给的数量而言,团体标准已然发展成为我国新型标准体系中的“一哥”。团体标准发展到今天,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因此,小知就从政策视角,跟大家聊聊团体标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从四个方面深刻剖析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中就包括“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这是团体标准首次出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其实以小知的理解,ISO和IEC作为国际知名的非政府组织,其制定的标准,本质上就是团体标准。彼时,国家对团体标准的期待,或许就是要培育出能与ISO、IEC这些国际标准组织旗鼓相当的团体标准组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具体措施,包括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可以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了行政管理上的松绑和发展环境上的支持。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开展团体标准试点。”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提出“发展壮大团体标准”,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提出“引导规范团体标准健康发展”。
作为对上述文件的具体落实,2016年2月,原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于2016年3月正式发布上线运营。同时,《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也首次明确了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更是前瞻性地提出了要“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
2017年11月,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颁布,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团体标准首次被赋予法律地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新型标准体系,标准化法为团体标准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年12月,原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作为首个专门针对团体标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团体标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约束。2019年1月,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作为现行唯一专门针对团体标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团体标准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这是我国关于标准化的首个纲领性文件,擘画了新时代标准化发展的宏伟蓝图,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还提出“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22年2月,国家标准委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我国团体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标准定位不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如今回头看,该文件似乎已经预示着《团体标准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出台。2022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六部门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提出“探索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标准数字化等机制创新”,对于团体标准的政策导向,也从之前的“大力发展团体标准”调整为“加强团体标准规范引导”。2023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原则、条件、程序等。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八部门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提出要“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健全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机制,规范团体标准发展。”这意味着,新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将代替现行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一同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对团体标准的发展进行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管理,小知预计《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最早将于2025年正式出台。
2024年8月,国家标准委印发《团体标准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国标委发〔2024〕34号),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指标体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客观真实。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应于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并公开结果。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已完成综合绩效自我评价的团体标准组织的数据,小知预计到2025年,将有逾4000家团体标准组织被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比较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直至2024年才完成修订并出台,但是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仅对若干条款进行删减或修改,对于首次被写进标准化法的团体标准如此重要的内容却只字未提,不免让人感觉修订工作略显仓促和草率。
通过对近十年关于团体标准的政策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对团体标准的政策导向已经完成了从“培育发展”到“大力发展”,再到“规范发展”的深刻转变,有关部门对于团体标准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绝不会放任不管,必要时将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规范引导,社会团体只有自觉制定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