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团体标准时,处理与国家标准冲突问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原则,具体如下:
遵循强制优先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当团体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某类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值,团体标准不能规定更高的限量值,否则无效。
确保技术要求协调: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在制定团体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团体标准在关键技术指标上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或更高水平。若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那么在实际应用中应优先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某类产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产品的最低性能指标,团体标准制定时不能低于该指标。
避免内容重复矛盾:团体标准应避免与国家标准出现重复、矛盾或冲突的内容。在制定团体标准时,要对国家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找出标准空白点或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地方,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制定。例如,国家标准已经对某类产品的检测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团体标准就不应再重复制定相同的检测方法,而是可以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检测方法的具体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
及时跟进国家标准更新:当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时,团体标准应及时跟进,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同步更新。同时,团体标准在实践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创新成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国家标准制定机构,为国家标准的修订提供参考。
建立冲突解决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