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奖励资助政策在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小知将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标准化资助政策进行盘点,希望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申请奖励资助有所帮助。本期文章我们一起了解上海市现行的《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点击文末合集按钮可查看已收录的其他省份的标准化资助政策。
我们将《管理办法》中各类项目支持资金的范围、额度和支持方式摘录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项目。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其他重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验证点,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工作的项目。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项目。(四)标准化活动项目:由本市标准化技术组织以外的单位承担的在本市举办的国际、国家标准化论坛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上海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被政府采信的,支持额度不超过6万元。
修订上述标准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支持额度的5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制定的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3.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所在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承担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且影响力显著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或考核结果为“一级”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上年度工作成绩突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于新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于新承担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一次性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重点项目且成效突出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8万元。
(四)承担标准化活动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