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同一类产品,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甚至还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这些标准并存时,我们究竟应该依据哪个标准来执行?哪个标准具有优先性?
今天,就带大家搞懂标准之间的优先顺序问题。那么,当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多种标准时,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无论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其技术要求都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这意味着,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所有标准中必须遵守的底线,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任何标准如果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都必须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准。
当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国家标准未涵盖相关技术要求时,推荐性标准之间的优先顺序如何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在质量约定不明确时的标准使用顺序:"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优先顺序: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也就是说,有国标时应优先选用国标,没有国标时再选行标,两者都没有时再考虑其他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还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
1. 同类型标准中特殊优于一般
当通用标准和具体产品标准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同类型的推荐性标准时,如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具体产品的标准
2. 高标准优于低标准
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个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那么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更高的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指标低于国标和行标的团标或企标为无效标准
1. 标准间的废止关系
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同样,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也应自行废止。
2. 团体标准的定位
团体标准的主要作用是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因此,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团体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快速解决方案。
3. 企业标准的作用
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果企业标准高于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也可以执行所备案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