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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到底能不能收费?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6-08-19 访问量: 1 次

标准制定过程中能不能收费?收什么费合法?收什么费违规?

这是许多企业、社会团体和标准化从业人员高度关注的问题。由于标准制定涉及不同类型、不同主体、不同环节,收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系统梳理标准制定收费的合法边界、违规红线以及合规程序,力求把问题说清楚、说准确、说完整。

一、到底能不能收费?先分清标准类型和收费环节

标准制定收费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标准分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不同标准类型的经费保障机制不同,收费规则也不同。同时,标准制定可以划分为编制过程和发布实施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收费性质截然不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环节不能收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者由有关部门保障,不应向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其工作经费应通过合法渠道保障,不得通过标准制定环节向参与单位收费。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进一步明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

因此,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标准编制环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立项等名义向参与单位收取费用。

(二)团体标准:标准编制过程中不能收费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经费来源不同于政府标准,通常由社会团体自筹,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但自筹经费不等于可以在标准编制环节向参与单位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明确规定,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收费。《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

这意味着,团体标准从立项到批准发布之前的整个编制过程,团体标准组织不能以任何名目向参与起草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能收立项费、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也不能以“标准制定成本分摊”“标准工作经费”“专家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参编资格挂钩的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团体标准组织收取会费,不属于标准编制过程中收费。会费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用于社会团体日常运作,包括开展标准化工作。会费收取与标准编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不构成“缴费才能参编”的交易。但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将缴纳会费与参编、署名、排名等标准编制权利挂钩,否则就可能演变为变相违规收费。

(三)企业标准:企业自行制定,不涉及对外收费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不需要向外部主体收费。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国家标准等起草时,不应被要求缴纳参编费等费用。企业作为标准起草参与方,其参与资格应基于技术能力、行业代表性等条件确定,而非缴费。

(四)标准编制环节不能收费,但标准发布后可以依法提供市场化服务并收费

综上所述,无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团体标准,在标准编制环节均不得向参与单位收取与参编、署名、排名、立项等挂钩的费用。这是标准制定收费的基本底线。但标准发布之后,围绕标准实施提供的文本销售、培训、技术咨询等市场化服务,可以依法收取费用。

二、哪些费能收?哪些费不能收?

(一)可以收取的费用

1. 会费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随意提高。会费收入用于社会团体日常运行,包括标准化管理、标准制定、人员配备、专家咨询等。但会费不得与具体标准编制资格挂钩,不得将缴纳会费作为参与标准起草的前提条件。

2. 标准文本销售费、出版发行费

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可以依法出版、发行。标准出版发行机构或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定价销售标准文本,收取合理的工本费、发行费。这是标准实施推广的正常市场行为,不属于标准编制过程收费。

3. 标准宣贯培训费

标准发布后,社会团体、技术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向自愿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培训费。此类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必须参加培训才能使用标准”“不参加培训就不予认可”等名义强制收费。培训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虚高定价。

4. 标准实施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围绕标准实施提供的技术咨询、符合性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收取服务费。收费应当有合同依据,明码标价,与标准编制职能相分离。服务收入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与标准编制经费混同。

5. 自愿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可以接受会员单位、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用于支持标准制定工作。但捐赠、资助不得与参编资格、署名、排名等挂钩。捐赠、资助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设置“捐赠方可获得参编资格”“捐赠方可列为起草单位”等附加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违规收费。

(二)不能收取的费用

1. 立项费

不得以“标准立项”为由向起草单位收取费用。立项是标准制定程序的一部分,不是可以买卖的服务。

2. 参编费

不得以“参与起草”“参与编制”为由收取费用。参编资格应基于技术能力、行业代表性等条件确定,不得与缴费挂钩。

3. 署名费

不得以“在标准中署名”“列为起草单位”为由收取费用。署名是对实际贡献的确认,不是可以购买的权利。

4. 排名费

不得以“调整起草单位排名”“排在更靠前位置”为由收取费用。起草单位排名应当根据实际贡献确定,不得成为收费项目。

5. 摊派费用

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方式向委员单位、起草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任何组织不得利用标准制定权向相关单位摊派费用。

6. 有偿署名费用

严禁通过有偿署名方式收取费用。即使名义上称为“赞助”“合作”“支持”,只要实质是“缴费换署名”,均属违规。

7. 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费

技术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团体标准组织也不得通过标准制定环节营利。标准编制是公共性、公益性工作,不能成为盈利工具。

8. 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不得利用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宣贯等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社会团体缴费。任何收费都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9. 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将收费作为垄断标准资源、限制其他主体参与竞争的手段。标准制定权不能异化为敛财工具。

(三)不能触碰的红线

归纳起来,标准制定收费有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一条红线:标准编制过程不得收费。 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收费;技术委员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这是最基础的红线。

第二条红线:收费不得与参编、署名、排名、立项等资格挂钩。 这是最核心的红线。不管收费名义是什么,只要实质上形成了“缴费换取标准编制权益”的交易,就属于违规收费。判断标准很简单:如果不缴费能不能获得参编、署名、排名资格?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收费就涉嫌违规。

第三条红线:收费不得强制、不得摊派、不得有偿署名。 收费必须自愿、合法、透明,不得利用标准制定权施加压力。任何形式的强制、摊派、变相强制都构成违规。

三、能收的费,要特别注意的程序和手续

对于可以依法收取的费用,标准制定组织者也不能随意收取,必须履行相应程序,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规、账目清晰、公开透明。

(一)会费: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不能由理事会或者秘书处自行决定。会费档次、金额应当合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会费收入应当使用会费专用票据,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簿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分。会费收支情况应当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自愿有偿、明码标价

标准文本销售、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此类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或者标准制定权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收费时应当签订合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服务收入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与标准编制经费混同,更不得将经营服务收入用于违规支出。

(三)培训费:不得与标准实施强制捆绑

标准宣贯培训是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收取培训费。但培训活动应当面向社会自愿报名,不得以“不参加培训就不能使用标准”“不参加培训就不予认可”等名义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培训为名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材料、场地等成本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高定价。培训费用收取后应当如实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四)捐赠、资助:必须自愿,不得与编制权益挂钩

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与捐赠方、资助方签订捐赠协议或资助协议,明确资金用途。捐赠、资助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设置“捐赠方可获得参编资格”“捐赠方可列为起草单位”等附加条件。如果捐赠、资助实质上构成了参编、署名的对价,就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违规收费。捐赠、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监督。

(五)财务与信息公开:做到透明可查

所有收费收入均应当纳入单位法定账簿,独立核算,接受审计。社会团体还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团体标准制定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收费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备审。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是证明收费合法合规的最有力证据。

四、总结

制定标准到底能不能收费?答案是:标准编制过程不能收费,标准编制资格不能买卖,标准制定权不能变现;但社会团体依法收取会费,标准发布后提供文本销售、培训、咨询等市场化服务,可以收取合法费用。

具体而言: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环节,不得向参与单位收取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立项费等任何费用。

(二)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团体标准组织不得收取任何与参编、署名、排名、立项挂钩的费用。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收取会费,但会费不得与标准编制资格挂钩。

(四)标准发布后,文本销售、宣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可以收费,但必须自愿、明码标价、依法纳税、独立核算。

收费问题的本质是防止标准制定权被滥用。标准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制定过程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任何试图通过收费换取参编、署名、排名的行为,都会损害标准的公信力和技术权威,必须坚决禁止。只有守住标准编制不收费的底线,同时规范好会费和市场服务收费的程序,才能既保障标准制定工作的正常经费,又避免触碰监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