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12部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名称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行政法规关于法律责任等具体事项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同时还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链接: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