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标准化领域迎来一项关键政策调整——公平竞争审查正式成为国家标准制定的“必经关卡”。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需通过严格审查才能发布。这一变化不仅重塑了标准制定流程,更对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产生深远影响。作为标准化行业从业者,及时掌握新规要点、理解审查逻辑、明确实践路径,将成为未来工作的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行业内存在一种普遍认知:推荐性标准因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无需经过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然而,2025年4月发布的新规彻底打破了这一惯性思维。根据要求,所有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与推荐性) 均需在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将直接“止步”于报批环节。
具体来看,审查责任主体根据标准类型明确划分:
强制性国家标准及部门起草的推荐性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推荐性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牵头完成审查。
这一“全覆盖”原则的落地,意味着即便是企业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也需在制定初期就规避排除、限制竞争的潜在风险。
公平竞争审查并非泛泛而谈,而是围绕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设置了四大审查维度,每项维度均需结合标准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1. 市场准入与退出限制
审查标准是否通过不合理的技术指标、资质要求等变相抬高行业门槛,例如:
要求特定专利技术的使用,导致中小微企业因许可费用过高而无法参与;
限定产品原料来源,排除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2.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重点关注标准是否阻碍资源跨区域、跨行业流动,例如:
对产品运输、储存设置特殊要求,增加外地企业的物流成本;
限定检测机构资质为本地机构,限制全国性检测资源的使用。
3. 生产经营成本影响
审查标准是否通过技术条款直接或间接增加企业成本,例如:
强制要求采用某类高价设备,而同类低价设备已能满足性能需求;
规定过高的环保指标,导致中小企业因改造成本过高被迫退出市场。
4. 生产经营行为限制
排查标准是否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决策,例如:
限定产品销售模式(如必须采用“线上+线下”结合),限制企业灵活选择渠道;
强制要求使用特定品牌的零部件,排除其他合格供应商。
实操要求:起草单位需逐项说明标准中可能影响竞争的条款,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将审查结论作为编制说明的独立章节,确保审查过程可追溯、可验证。
新规通过三大机制确保审查落地,避免“走过场”:
报批材料“捆绑提交”:标准报批时必须同步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缺一不可;
审核环节“双重把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和审查表进行双重审核,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直接退回;
违规标准“零容忍”:经审查认定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标准,一律不予批准发布。
这一程序设计将公平竞争审查从“软要求”升级为“硬约束”,倒逼起草单位在标准制定初期就强化合规意识。
许多从业者疑惑:推荐性标准本就“自愿采用”,为何还要纳入审查?事实上,推荐性标准的“推荐”二字背后,往往隐藏着强大的市场影响力:
法规引用效应:部分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引用后,实际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市场选择惯性:当某类推荐性标准被行业龙头企业广泛采用,中小微企业为进入供应链体系不得不跟进;
招投标门槛:政府采购、大型项目招标中,推荐性标准常被作为技术评分依据,间接决定企业市场机会。
例如,某行业推荐性标准若规定“优先采用A技术”,而A技术由少数企业垄断,即便标准本身不强制,也会导致其他企业因技术壁垒失去市场份额。因此,对推荐性标准的审查,本质是防范“以标准之名,行垄断之实”。
面对新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时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合规”,建议从三方面入手:
1.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在参与标准起草前,由法务、技术、市场部门联合评估:
标准条款是否存在偏向特定技术或供应商的倾向;
技术指标是否客观合理,是否为潜在竞争者预留空间。
2. 强化专利与技术披露
若标准涉及专利技术,需提前披露专利信息、许可条件,避免“专利劫持”——即通过标准强制推广专利技术,抬高行业成本。
3. 关注审查动态,积极反馈
在标准征求意见阶段,若发现其他单位起草的标准存在排除竞争风险,可通过合规渠道提出反馈,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落地,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从“技术引领”向“技术与公平并重”转型。对于标准化从业者而言,这既是挑战,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机遇——通过排除不合理的技术壁垒,让标准真正成为促进创新、规范竞争的“基础设施”,最终惠及企业、行业与消费者。
未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深入实施,标准制定将更加透明、开放,而掌握合规要点、主动参与公平竞争建设的企业,也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