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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是指团体标准组织在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等活动中涉及的经费。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经费指(机关、学校等)经常支出的费用。
因此我们换个角度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就是标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经常支出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而且是要开支出去的,不是收入。
征求意见稿明确,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不但要纳入团体标准组织年度经费预算,还要建立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和年度报告公开制度。认为,此举将有助于提高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和使用的透明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来源可以是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资助等。认为,过去一些社团把团体标准当成创收业务,立项收费、署名收费、排名收费,本质上是把技术标准制定变成牟利通道,这次征求意见稿就是要堵死这条路。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和第八条按标准全生命周期,把经费用途列了8个范围和10类开支,从立项起草、标准跟踪、试验验证,一直到公告出版、宣贯推广和复审。第九条划了三条硬线:不得用于与团体标准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社团、会员和其他主体间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这笔钱只能花在团体标准上,不能转到别的口袋。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了团体标准组织“七不得”:
一是不得以项目管理费、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向参编单位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
二是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三是不得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外包或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
四是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意有关单位向参编单位以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
五是不得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与入会、评比表彰、资格认定等事项捆绑收费等;
六是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团体标准编制费用;
七是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利用团体标准编制活动营利。
认为,这“七不得”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十二条的延伸细化,合规红线更加清晰。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到十六条明确了处置措施:违反禁止性行为或违规收费的,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停止该组织在平台上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取消团体标准发布资格”;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报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第三方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的,同样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通报。
结合今年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和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试点的大背景,提醒各团体标准组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建议,各团体标准组织抓紧做三件事:一是对照第十二条的“七不得”,梳理近三年团体标准收费项目,该清退的清退、该规范的规范;二是把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立项和报批时同步提交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情况;三是年度经费报告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从GB/T 20004-2026《团体标准化 良好行为规范》划出团体标准化“行为底线”,到这份经费管理合规指南拟划定“钱袋子红线”,合规制度笼子正在一步步扎紧。
最后,再次提醒各团体标准组织: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是大势所趋,未来必将有一大批团体标准组织被清理出局,合规才能行稳,优质方可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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