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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如何复审?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6-08-05 访问量: 20 次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如何复审?市场监管总局权威回复!

公众留言: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当前,如需对两个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修订/废止,是否必须由两个团体共同发起?能否仅由一方发起复审/修订/废止工作,并只对己方控制编号下的标准进行复审/修订/废止?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应按照发布该标准的所有团体标准组织约定的规则进行管理并依法依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一方违反约定擅自修改标准的,其他联合发布者都有权制止或者退出联合发布,给其他联合发布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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