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产品执行标准标注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请问:
1、行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后,是否必须标注?
2、标注的具体内容,是标准代号、编号、名称,三者必须同时标注吗?一般认为编号是包含了代号,此处《标准化法》二十七条和《实施条例》二十四条是否矛盾?
3、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是三者位置,选择其中一个位置进行标注就可以吗?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所公开的标准应当为实际执行的、其产品和服务实际符合的标准,如企业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当公开所执行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如企业执行了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则应当如实公开所执行标准情况。
2. 公开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即可。
3. 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公开执行标准情况的一种形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执行标准公开形式,但应当便于产品或服务购买者获取执行标准信息。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