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我司为眼镜镜片生产企业。现就以下问题咨询:我司有一批镜片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早于GB45184-2024的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第三方检测,该批产品质量实测数据完全符合现行GB45184-2024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请问:该批产品生产日期早于新标准发布日期,我司能否通过加贴新标签(覆盖旧标准编号,更正为GB45184-2024)的方式处理库存后继续销售?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产品如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没有其他不允许产品销售的限制规定,且产品已在标签中公开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符合企业应当公开所执行标准情况的法律要求。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现行《标准化法》仅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要求产品清晰公示执行标准,该批产品质量达标且标签更新后可完整公示有效新标准,不存在法定禁止销售情形。但标签替换操作、标准信息标注仍需严格遵循标识规范,标准编号、技术指标等内容填写必须准确无误,要求企业规范开展产品执行标准相关文案编写工作,因此规范严谨的标准文本、标签文案编写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