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标准老化与修订滞后,标龄过长(超5-10年未修订);个别标准存在立项论证不足,起草结构单一(企业主导),指标缺乏验证,征求意见流于形式,影响科学性与公信力。
02 标准体系结构发生变化:《标准化法》规定,政府主导制定国标/行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团标/企标)双轨制。为了抢占市场,出现“重数量轻质量、合规性降标”拉低了公众对整体标准体系的信任度。
03 技术迭代/复审滞后,出版校对标准差异。标准文本的核心在于技术指标的科学性,程序合规性。
04 企业参与招标时,标准起草单位可以加分,但是这些在招标时被忽视,没有被公平对待,导致参编单位积极性下降。
05 团体标准的法律定位:“填补空白、高于现标、细化补充”;但是大部分团体标准只是照抄照搬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没有独创性,更没有核心指标做指引。
06 《标准化法》制定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文本编写随意,导致规范性缺失;
07 “封面编写要素不全、前言未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引用文件失效或遗漏、术语定义含混不清、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不能一一对应”等等,这都是目前标准存在的普遍问题。文本编写必须严格遵循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基础标准进行编写。
08 建议社会团体建立“三审三校”文本质量管控制度:起草组完成草案后,先由内部标准化专员进行格式初审;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进行结构调整;送审前,再次核查文本完整性和一致性。对于术语和定义,应优先采用已有的基础标准;对于试验方法,必须与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审查专家应把文本规范性作为否决项,格式不合格直接退回。
09 编制说明敷衍了事、导致审查无据可依; 专家审查时最想了解的“为什么定这个指标”“与其他标准是什么关系”“实施后有何影响”等关键问题,编制说明中一概语焉不详。这样的编制说明,不仅无助于审查,反而暴露了起草工作的粗糙。
10 国标委对各类技术委员会的考核有点松散(大部分是委托考核),提交的各类上报材料真实性应仔细审查。
11 部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的标准理论水平相差较大(未能提供统一培训)导致起草工作不严谨、未能广泛论证关键参数性能指标;
12 效益好的企业进入了工作组(成为参编单位),效益差的企业进入不了,这样难免将效益差的企业中的优秀的标准化人才拒之门外,未能征求或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13 部分标准承担单位,将拿到的标准制修订的任务,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活动,交钱就可以成为参编单位,没钱就靠边站、从而严重影响国标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