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留言:您好!我司生产、独立包装对外销售运动相机配件(塑料结构件、金属支架),经检索暂无可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特此咨询:该类单独包装流通的产品,外包装是否必须印刷执行标准号?
若暂未制定并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外包装仅标注品名、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列明的法定标识,是否违反《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盼予以权威答复。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所执行标准信息是企业公开所执行标准的形式之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标准公开形式,但应当便于购买方获取信息。 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