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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标准实施后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某项标准已废止,则该标准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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