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众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就“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信息不再展示情况下后续工作如何开展”进行留言,具体提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问题,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进行了权威回复。
这三个问题分别是:
1.对于已开展自评但结果为“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团体,是否仍可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2.对于未开展自评或尚未在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否仍具备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
3.当前平台不再展示评价结果,是否意味着绩效评价制度已调整或取消?后续是否不再作为团体标准管理的依据?是否将有新的管理机制?
客观上说,对这三个问题我们关注!社会团体关注!企业关注!公众关注!如何理解呢?《学习标准化》平台深入学习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遵循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官方回复的前提下,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回答,期盼对您的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价值意义,不代表任何官方及个人,仅供参考,严禁歪曲抄袭转载截屏。
参考解答:依据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回复精神,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关于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政策导向,对于自评结果为“未达到基本条件”的社会团体,原则上应立即暂停新团体标准的立项与制定工作,并集中力量进行整改与能力提升。
首先,需要深刻理解“未达到基本条件”所传递的政策信号。2024年部署的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其核心目标是对全国团体标准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旨在摸清底数、识别差距、规范引导。“基本条件”通常涉及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标准化工作机构的健全性、专家人才库的储备、标准制定程序的规范性、经费保障能力等基础性要件。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实质上是团体标准组织对其标准化工作基础薄弱的确认,表明其在当前状态下,难以持续、稳定、高质量地履行团体标准制定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如果在此情况下强行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极易导致团体标准质量低下、程序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违背了发展团体标准的初衷。
其次,从管理政策连续性看,此前“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被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这一指导原则在当前阶段依然具有适用性。平台不再展示自评结果,并不意味着对已发现问题视而不见,而是管理重心从事后公示向事前事中精准干预和持续培育转变。对已识别出的“未达标”组织,其后续活动将在监管视野内受到更多关注。对于此类团体组织的操作路径建议如下:一是立即自查与整改,严格对照团体标准组织评价的要求及相关评价指标,深入剖析“未达标”的具体环节和根本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时间表,重点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人员能力和保障措施。二是主动寻求指导与帮扶,积极与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整改情况,争取工作指导。可参与由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协会组织的团体标准化能力建设培训。三是暂缓与聚焦,在未完成有效整改、能力未得到实质性提升前,应暂停启动新的团体标准项目。可将精力集中于对已有团体标准的维护、宣贯或内部制度完善上。四是关注新评价体系,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国家标准及后续开展的水平评价工作。将满足该国家标准要求作为整改和建设的直接目标,争取在未来的水平评价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
总之,当前阶段对于“未达标”团体,政策的导向是“促整改、强能力”,而非“一刀切”式的永久禁止。能否恢复及如何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取决于其自身整改提升的成效以及在未来新的、更科学的水平评价中的表现。
参考解答:我们需要从法律主体资格与行政管理要求两个层面进行厘清。从法律原则上,其主体资格未丧失;但从有效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现实角度看,其资格行使已受到严格限制,且必须立即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第一,法律主体资格的来源。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这意味着,只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其制定团体标准的法律权利能力都是固有的。2024年的绩效评价工作或平台的注册要求,均未、也不能剥夺这一法定权利。
第二,行政管理与公示义务的要求。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义务和监管框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团体标准应当由组织自主制定,并统一由社会团体发布。为了使团体标准能够被社会广泛知晓、获取和应用,并接受监督,国家建立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社会团体在平台上注册,并公示其制定的标准,是团体标准获得社会认可、产生市场影响力的关键前提,也是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
因此,对于“未开展自评或尚未在平台注册的社会团体”:一是其制定的团体标准将不具备“合法身份”,未在平台注册并公示的团体标准,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公开,难以被政府采信、市场采用,实质上无法发挥团体标准的作用,其制定行为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大打折扣。二是将面临政策支持限制,正如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回复所指出的,当年未按规定开展评价的团标组织,政策支持和平台服务上将受到限制。这包括但不限于:其标准无法参与各类标准评选、难以被纳入激励制度考量、在标准国际化工作中难以获得支持等。三是可能是下一步培育与清退的重点关注对象,未注册或未参与评价,意味着脱离了正常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视野。后续依据国家标准开展的“水平评价”和“分类施策”工作中,这类组织将首先被纳入评估范围。长期不注册、不参与行业活动、不产出有效标准的社会团体,将成为“清退”工作的潜在对象。
建议此类团体立即行动,登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如实填报本组织信息。同时,主动学习《标准化法》及国家最新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标准化工作机制。补课的过程也是能力建设的过程,只有完成注册、融入监管服务体系,才能谈得上真正行使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
参考解答:平台不再展示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自我评价结果,绝不意味着绩效评价制度的取消或失效,恰恰相反,这标志着该制度正在经历一次重要的、系统性的优化升级,是为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长效的管理新机制做准备。
第一,对“阶段性工作”的准确理解。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回复明确指出,2024年的综合绩效评价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其历史使命在于在团体标准经历多年快速发展后,通过一次覆盖全国的自我评估,唤醒所有团标组织的规范意识,初步建立组织能力的数据库,并为后续精细化治理提供靶向。这项工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数据收集和广泛动员的“阶段性”目标。展示环节的结束,是这一工作形式的收官,而非其核心精神的终结。
第二,评价工作演进与升级。 “自我评价”存在其局限性,如标准不一、深度可能不足等。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相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的水平评价”。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一是从“自我评价”到“依据国标的水平评价”,即将出台的国家标准将提供统一、权威、科学的评价尺子,使评价结果更具可比性和公信力。二是从“一次性活动”到“常态化机制”,水平评价有望成为一种周期性、制度化的安排,形成对团体标准组织能力的持续跟踪和动态管理。三是从“信息展示”到“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将主要用于“分类施策”,即作为差异化管理的依据,对优秀组织加大扶持,对落后组织进行约谈、辅导甚至清退,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后续管理的依据与机制。未来的团体标准管理,将形成 “法律法规 + 国家标准 + 水平评价结果”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依据。一是法律法规。如《标准化法》等是根本遵循,划定底线红线。二是能力评价。国家标准是技术准则,提供衡量标尺。三是评价结果。水平的评价结果是管理抓手,实现精准施策。同时,新的管理机制将是以“培育发展”与“规范清退”相结合为导向的动态管理机制。其核心流程可能是依据国家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评价 → 根据评价结果将组织分为不同梯队(如引领型、发展型、整改型等)→ 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激励、服务供给、培训指导和监管干预 → 推动整个团体标准组织生态的优胜劣汰和整体能力提升。
因此,社会各界应正确理解此次调整,它非但不是管理的放松,而是意味着更科学、更严格、更注重长远效能的管理新时代即将到来。
针对上述三个的问题以及分析解读,《学习标准化》平台梳理补充了两个社会团体、企业、公众关注的团体标准相关问题,并进行参考解答。
补充一: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对团体标准组织的培育和管理有哪些新的系统性要求?
参考解答:展望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团体标准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将呈现 “系统化、精准化、长效化” 的新特征,具体要求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力建设标准化与资质化。 核心要求是团体标准组织必须依据即将发布的“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价”国家标准来构建和审视自身能力。该国家标准预计将涵盖组织治理、战略规划、资源保障(专家、资金、技术)、过程管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标准质量(技术先进性、编写规范性)、实施应用(宣贯、培训、效果评估)、国际接轨等多个维度。这意味着,过去松散、自发的组织建设模式,将转向有标可依、对标建设的规范化路径。能力达标不再是“可选动作”,而是持续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入场券”和“资质证明”。
二是发展管理差异化与动态化。管理要求将从“一刀切”的普适性规定,转向基于水平评价结果的分类精准施策。对于评价优秀的“标杆型”组织,将鼓励其承担更多国家标准预研、国际标准转化引领任务,在项目推荐、资金扶持、宣传推广上给予倾斜。对于多数“发展型”组织,将提供常态化培训、交流平台和最佳实践指导,助力其稳步提升。对于“整改型”或“僵尸型”组织,将提出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要求,并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这一动态管理循环,旨在形成“鼓励先进、提携中间、淘汰落后”的健康生态。三是社会责任明晰化与成果导向化。新的管理要求将更加强调团体标准组织社会责任和实际贡献。组织不仅要制定团体标准,更要关注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产业带动性、对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管理政策将引导团体标准从追求“数量”转向追求“质量”和“效能”。例如,在评价指标中加大标准应用率、企业采用情况、解决市场痛点成效等方面的权重。同时,要求组织加强自身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包括公开收费标准、规避利益冲突、接受社会监督等,以维护团体标准的公信力。
补充二: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团体标准工作的下一步发展方向和重点是什么?
参考解答: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大局,我国团体标准工作已进入“提质增效、规范引领”的新阶段。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与重点预计将聚焦于以下三个层面:一是聚焦重点领域,打造高标准生态。发展方向是引导团体标准资源向国家战略急需关键领域集聚。重点包括科技创新前沿,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制造、商业航天等未来产业的技术协议和互联互通标准;绿色低碳发展,产品碳足迹、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系统碳汇等双碳目标下的标准支撑;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关键环节的协同标准、供应链管理标准、替代性技术标准;新消费与新民生:智慧家居、数字健康、银发经济、文化旅游等消费升级领域的服务与质量标准。目标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能有效支撑产业升级的“标杆性”团体标准簇,构建高水平的标准生态。二是强化全链条治理,提升标准质量。方向是从重制定向制定、实施、反馈、修订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重点严把入口关,依托水平评价,从源头上提升制定主体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优化过程控制,推广使用标准化良好行为工具,鼓励采用开放式、协商一致的先进标准制定流程;激活实施末端,建立团体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鼓励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将市场反馈作为标准修订和废止的重要依据;打击违规行为,加强对“低价竞争、滥竽充数、编造程序”等乱象的查处,维护团体标准声誉。三是深化开放合作,提升国际效能。方向是推动我国团体标准从“国内适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重点鼓励先进团体“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参与和主导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探索将成熟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案;建立外文版发布机制,便利国际贸易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国际规则研究与应用,引导团体标准组织熟悉WTO/TBT协定等国际规则,提升标准制定的国际合规性。通过以上方向引领和重点工作的推进,我国团体标准将更好地发挥其市场驱动、快速响应的优势,成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