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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避的标准制定风险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5-12-30 访问量: 0 次

企业制定标准(含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若触碰合法性、流程规范性、内容公平性等核心红线,极易导致标准无效、不被市场认可,甚至引发合同纠纷、行政处罚或反垄断调查。以下是高频风险雷区,结合具体场景和后果说明:

企业必避的标准制定风险

一、合法性雷区:直接导致标准 “无效” 的硬伤

1.未按规定备案(团体标准 / 企业标准)

行为:团体标准未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或企业标准未按地方规定备案(部分地区要求企业标准向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虚假(如伪造起草单位、隐瞒关键信息)。

后果:标准不被官方收录,无法律效力,无法作为生产、检测、招投标的依据;若用于市场推广,可能被认定为 “虚假宣传”。

2.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

行为:标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如食品标准低于《食品安全法》要求);技术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的底线(如电器安全标准未满足 GB 4706 的绝缘要求)。

后果:标准直接无效,企业若按该标准生产产品,可能面临产品召回、行政处罚;引发消费者维权或同行举报纠纷。

3.合作主体无资质

行为:与未备案的 “伪协会”“松散联盟” 合作制定团体标准;委托无标准化服务资质的机构起草,导致文本不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格式要求。

后果:标准发布后不被行业认可,无法落地执行;若涉及付费合作,可能引发服务合同纠纷(如机构未履行全流程服务义务)。

二、流程规范性雷区:引发 “程序违法” 纠纷

1.未履行征求意见或审查程序

行为:跳过 “公开征求意见” 环节(需面向产业链相关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未组织专家审查(团体标准需由 5 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审查组);流程记录造假(如伪造意见征集回执、专家签字)。

后果:标准可能被利害关系人(如未被征求意见的同行企业)申请撤销;引发 “程序不公” 相关的民事纠纷,甚至行政复议。

2.起草过程缺乏多方参与

行为:单一企业垄断标准起草,未吸纳产业链上下游、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多方意见;刻意设置 “排他性条款”(如仅允许自身企业技术方案入选)。

后果:标准被质疑 “行业垄断”,可能触发反垄断调查;发布后被同行抵制,无法推广实施。

三、内容质量雷区:导致标准 “无法落地” 或引发侵权纠纷

1.技术指标不科学、不具备可操作性

行为:指标设置过高(如要求产品合格率 100%,无实际生产可行性)或过低(失去规范意义);检测方法不明确(如未说明检测设备、流程,无法验证产品是否达标)。

后果:标准沦为 “纸面文件”,企业自身无法执行,也不被市场采信;若基于该标准签订供货合同,可能因 “标准无法落地” 引发合同违约纠纷。

2.知识产权披露不充分或侵权

行为:标准中纳入他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也未在标准中明确专利信息(如专利号、许可方式);恶意规避他人核心专利,设置 “专利陷阱”。

后果:引发专利侵权诉讼,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标准可能被专利权人申请禁止实施,导致已投入的研发、推广成本白费。

3.内容表述模糊或存在歧义

行为:关键术语无定义(如 “优质产品”“高效服务” 等模糊表述);技术要求前后矛盾(如同一指标在不同章节数值不一致)。

后果: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供需双方对 “达标” 的理解不同);引发合同纠纷,且维权时因标准无明确依据,举证难度大。

四、公平竞争雷区:触发反垄断或不正当竞争风险

1.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门槛

行为:在标准中隐含 “排他性条款”(如仅认可特定品牌的原材料、设备);针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短板设置针对性限制(如要求采用某类仅自身掌握的技术)。

后果:被认定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罚款;同行企业可发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撤销标准相关条款。

2.标准与商业捆绑

行为:将标准实施与产品采购、服务付费强制捆绑(如 “使用本标准需购买某企业的检测服务”);在标准中变相推广自身产品(如在技术要求中指定产品型号)。

后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企业间的商业纠纷,影响行业信任。

五、合作与约定雷区:引发内部或合作方纠纷

1.起草单位权利义务约定不清

行为:多个企业联合起草时,未签订协议明确标准的署名权、使用权、修改权;未约定后续标准修订的决策机制(如单一企业擅自修改标准)。

后果:起草单位间因 “著作权”“使用权” 引发纠纷;标准修订时出现分歧,导致标准停滞不前。

2.收费模式不透明

行为:合作机构隐瞒收费项目(如立项费、发布费外,额外收取 “宣贯费”“备案加急费”);起草过程中变相索要 “赞助费”,未在协议中明确。

后果:引发服务合同纠纷,企业可能面临 “付费未获相应服务” 的维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