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标准化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其战略性、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日益凸显。
对于地方而言,将“优化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深化标准监管”这三项核心任务作为抓手与突破点,是激活区域发展新动能、塑造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
优化标准供给的核心在于解决“有没有、好不好、快不快”的问题。地方的标准供给必须从追求数量规模转向注重质量效益,实现从“跟跑”到“并跑”乃至在某些领域“领跑”的战略转变。
1、构建需求导向的标准生成机制
标准立项必须紧密对接区域发展战略与市场需求。建立常态化的标准需求征集与论证机制,广泛吸纳产业部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消费者组织的意见。聚焦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短板等重点领域,精准识别标准制定的优先序。改变由政府部门或少数单位主导的封闭立项模式,转向由市场驱动、多方协同的开放立项模式,确保标准源于实践、服务于发展。
2、确立先进适用的标准质量原则
标准的质量是其生命力的根本。地方的标准研制应牢牢把握“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先进性要求标准内容必须充分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体现行业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布局,发挥其引领产业升级的牵引作用。适用性则要求标准必须紧密结合地方实际,考虑产业基础、技术水平和实施成本,确保标准“接地气、能落地”。坚决摒弃脱离实际、盲目追求技术指标而无法应用的“空中楼阁”式标准。
3、形成高效协同的标准研制生态
打破标准研制过程中的“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多方参与的标准化技术平台与联盟。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和企业联合标准,快速响应市场创新与变化。对于地方标准,要简化制修订流程,压缩周期,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于新技术、新业态涌现的共性技术规范,探索建立标准制定的“绿色通道”,提升标准对市场变化的响应速度。
4、实施动态优化的标准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监测、评估与复审机制。定期对现行地方标准开展系统性评估,重点评估标准的实施效果、技术水平的适应性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落后于技术发展、不适应市场需求或与上位法冲突的标准,要及时组织修订或予以废止。形成“制定—实施—评估—修订/废止”的闭环管理,确保标准体系始终充满活力、与时俱进。
标准的价值在于实施,再好的标准若束之高阁也形同虚设。强化标准实施是标准化工作的主战场,其目标是确保标准规定的内容成为生产、服务、管理的现实准则。
1、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实施路径
清晰界定各类主体在标准实施中的责任是首要前提。生产企业对产品标准的符合性负主体责任,服务提供者对服务标准的执行负直接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负指导监督责任。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指南、解读材料、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将标准的文本语言转化为易于理解和操作的行为指令,为各类主体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和“说明书”。
2、创新标准宣贯与融合推广模式
改变单向、灌输式的传统宣贯模式。将标准宣贯融入行业培训、资格认证、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全过程。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提供专业化的标准实施解决方案。推动标准内容与产业政策、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深度融合,将标准符合性作为相关评价、奖励和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形成“采信标准”的市场化驱动机制。
3、构建标杆引领与示范带动体系
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推动标准落地的重要手段。围绕重点产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领域,精心遴选和培育一批标准化标杆项目、标杆企业、标杆区域。通过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形成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发挥其“灯塔效应”和“扩散效应”,引导全行业、全领域对标提升,营造“学标准、用标准、超标准”的浓厚氛围。
4、建立标准实施反馈与改进闭环
标准实施不是终点,而是信息反馈的起点。建立畅通的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渠道,收集来自企业、检测机构、消费者等各方在标准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将这些一线反馈作为评估标准适用性、修订完善标准内容的最重要依据。将实施环节的“用户之声”有效传导至供给环节,形成“实施-反馈-优化”的良性互动,使标准在实践检验中不断臻于完善。
标准监管是保障标准有效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牙齿”。深化监管并非意味着简单增加检查频次与处罚力度,而是要构建一个法治为基、信用为核心、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1、健全依法监管的制度基础
推动完善地方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各类标准的法律地位、实施监督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违法责任。厘清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不同层级标准在监管中的定位。确保监管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重点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守住安全底线。
2、实施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
转变“大水漫灌”式的平均用力监管。构建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标准实施记录为基础的企业标准化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预警信息,对监管对象进行科学分级分类。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主体,实施触发式监管、远程监管,减少干扰;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从而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能。
3、强化技术支撑的能力体系建设
标准监管本质上是技术性监管。必须大力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能力建设。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监管重点,布局和提升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互联网+标准监管”,实现对标准实施情况的数据采集、动态监测和智能分析,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和证据支持。
4、构建社会共治的多元监督格局
标准监管不能仅靠政府“单打独斗”。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关标准实施的公益诉讼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和评估。通过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形成对标准实施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让违反标准的行为无处遁形。
优化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深化标准监管,三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有机统一,构成了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完整逻辑闭环。优化供给是前提,为实施与监管提供高质量的“弹药”;强化实施是关键,是将标准价值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核心环节;深化监管是保障,为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市场秩序保驾护航。地方唯有将这“三篇大文章”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久久为功,方能真正释放标准化的乘数效应,为区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