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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标准!监管责任怎么界定?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6-04-07 访问量: 3 次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配套法规政策,逐一回答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监管责任。国际标准虽不由我国制定,但其采用和实施同样纳入我国标准化监管体系,故一并纳入。

一、国际标准

(一)谁来监管?国际标准在我国的采用和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国际标准采用和实施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国际标准跟踪、评估以及转化为我国标准的组织工作。

(二)监管什么?一是国际标准转化监管。重点监管采用国际标准的方式是否合规(等同采用IDT或修改采用MOD),涉及国际标准版权的,是否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二是国际标准化活动监管。对国内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承诺或越权行为。三是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内标准监管。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转化程序和文本一致性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怎么监管?一是建立国际标准跟踪转化机制,对国际标准动态进行持续监测,定期评估转化需求和进度。二是对已采用的国际标准进行备案管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三是结合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内标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与国际标准最新版本保持协调。四是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映国际标准采用中的问题。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谁来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分工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监督工作。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二)监管什么?一是标准实施情况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标准公开情况监管。强制性标准文本是否依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三是标准制定合规性监管。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是否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范围制定或技术要求过低等问题。

(三)怎么监管?一是主动监督检查。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主动监督。二是双随机抽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接受投诉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四是违法查处。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谁来监管?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制定。实施监督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严格落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宣贯和推广职责。

(二)监管什么?一是标准采用情况监管。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在自我声明公开中规范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虚假声称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二是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需要修订或废止。三是标准制定合规性监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技术要求是否科学合理。

(三)怎么监管?一是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收集社会各界对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定期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标准修订或废止的依据。三是结合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对声称为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其产品和服务的实际符合性。四是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或被企业声明公开后具有强制效力的情况,按照相应监管方式执行。

四、行业标准

(一)谁来监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管体系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三个层面。

(二)监管什么?一是标准范围合规性监管。重点排查行业标准是否超出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是否存在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却仍制定行业标准的情形。二是标准技术要求合规性监管。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三是标准制定程序合规性监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是标准备案和信息公开监管。行业标准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依法公开。

(三)怎么监管?一是自我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自行制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定期自查和复审。二是监督抽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行业标准进行事后监督抽查,对行业标准体系交叉、不及时备案、信息不公开、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测排查。三是社会监督。通过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行业标准问题的反映。四是协调裁决。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

五、地方标准

(一)谁来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2025年7月1日起,设区的市已不再制定发布市级地方标准,着重做好市级地方标准清理优化工作。

(二)监管什么?一是标准范围合规性监管。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将其聚焦于“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现阶段严格限定在受气候、地形地貌、水源等自然条件影响的种养殖、建筑设计施工、生态环保等领域,以及受饮食、节日风俗等风俗习惯影响的特色城乡治理、文化保护范围内。严禁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不得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更具体细化,必须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要求。二是标准制定程序监管。建立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机制,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等各环节进行监督。严格落实地方标准立项审查和周期管理。三是标准实施情况监管。地方标准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企业执行地方标准的情况是否规范。强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标准的宣贯、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四是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的公平竞争审查。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的情况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排查是否存在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三)怎么监管?一是备案审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审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对设区的市级地方标准进行备案审查。二是事前负面清单管理。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明确禁止制定的范围。各地标准立项申报需严格对照负面清单进行审查,未被纳入禁止事项的方可申报。组织专家授课解读,确保各地方正确理解和落实负面清单要求。三是全过程管理机制。从立项到发布实施建立全流程监督制度,推动标准制定流程重建。四是事后监督抽查。对已备案的地方标准进行事后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制定、技术要求过低等问题。五是定期复审。按照规定周期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时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要求、是否存在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等,根据复审结论决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六是存量压减。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转化,进一步消除区域间标准差异,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商品要素自由流通。七是投诉举报处理。接受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六、团体标准

(一)谁来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社会团体的标准制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民政部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参与管理。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社会团体注册地或主要业务活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管什么?一是标准制定合规性监管。团体标准组织是否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标准制定,是否依法依规完善标准制定程序。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二是技术要求合规性监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团体标准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三是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监管。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新技术应用等。行业协会通过标准化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依据《反垄断法》予以查处。四是团体标准组织绩效监管。对团体标准组织的综合绩效进行评价,对自评不合格的组织予以督促整改。

(三)怎么监管?一是备案与公开监督。团体标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双随机抽查。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标准编号规范性、技术要求符合性等。三是公平竞争审查。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竞争。四是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协同监管。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年检、评估中,将团体标准制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五是投诉举报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垄断行为等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六是绩效评估。对团体标准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

七、企业标准

(一)谁来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是主要的日常监管主体,具体由各级市场监管局的标准化处(科)组织实施。

(二)监管什么?一是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监管。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二是公开信息规范性监管。企业公开的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公开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技术要求合规性监管。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功能指标、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四是标准实施真实性监管。企业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要求。五是企业标准“领跑者”行为监管。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

(三)怎么监管?一是双随机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法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公开标准信息是否规范、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功能指标和试验方法是否科学等。二是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检查方式包括对公开标准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深入企业一线,检查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关键资料,核实标准执行的真实性。三是问题整改与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回访复查。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废止相关标准。四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企业产品、服务不符合其执行标准要求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五是企业标准备案后抽查。对已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事后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