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一则用户咨询,关于采用团体标准的相关问题:
Q:若工程设计中明确采用此类团体标准作为该钢筋的设计应用依据,那么提供该类钢筋的材料供应商,是否必须严格符合团体标准附录A规定的产品性能指标,并具有相应检验和试验报告?
所提供的600MPa以上的热轧带肋高强钢筋现场送检仅按普通钢筋(如HRB400)检测判定的力学指标、重量偏差和弯曲性能进行检测判定,该钢筋作为没有国家标准的新产品,生产时是否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标准技术管理司:高强度钢筋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相关产品符合有关团体标准要求并不代表可以合规使用,具体请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团体标准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
其核心特征包括:
制定主体: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牵头,联合企业、科研机构、用户等多方共同参与。
制定目的:针对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或为快速响应市场创新需求,统一技术要求、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
公开要求:需按规定完成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标准文本。
团体标准的本质是自愿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无法律影响,关键在于企业的采用与公开行为:
自愿采用为前提: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某一团体标准,也可选择采用不同团体制定的同类标准,国家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采用。
采用后需严格执行:一旦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设计文件或宣传材料中声明 “符合某团体标准”,或在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某团体标准,即构成对社会的质量承诺,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不得选择性执行或擅自修改标准内容。
与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不得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若团体标准被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引用,被引用的条款将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
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需严格遵循《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核心规范性要求包括:
制定程序合规:制定过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高强钢筋相关团体标准,正是通过多方协商制定,才形成了附录 A 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内容不得违规: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垄断行为,不得限制市场竞争,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壁垒。
公开与更新:团体标准应在发布后按规定公开标准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及标准文本等信息;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或更新时,团体应及时评估并修订或废止相关团体标准,避免与国家标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