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企业标准备案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您好,我们公司是我们总集团公司下面一个子公司A,我们制定了一个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了公示备案,现在我们集团下面另外一个子公司B需要用到子公司A制定的企业标准,那么子公司B需要获得子公司A的授权吗?如果需要,获得授权后子公司B是否需要按要求公示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等相关内容?请问子公司B需要在什么平台或者什么方式公开企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呢?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
摘录《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供各位读者参考: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