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企业、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面对一项团体标准时,心头常会掠过这样一个看似直接的疑问。直观的回答似乎是:“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当然可以不执行。”然而,在当今高度复杂和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这种简单的二元判断不仅可能导致认知误区,更可能引发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合同纠纷与市场竞争劣势。
对“团体标准执行与否”的探讨,必须穿透“自愿采用”的表层原则,深入其与法律法规、市场契约、监管政策及产业实践相互交织的网络之中。《学习标准化》将系统剖析那些使团体标准从“可选项”转变为“必选项”的关键情境与法律逻辑,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清晰、务实且具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一、当团体标准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时,必须严格执行。这是团体标准产生约束力最普遍、最直接的路径。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明示约定采用是执行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精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项商业合同、采购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在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XXX团体标准《YYY》”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ZZZ协会发布的《AAA》团体标准”时,该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就不再是背景参考,而是合同义务的具象化文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部分地由该标准所定义。此时,不执行该团体标准即构成对合同明示条款的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即便符合国家标准,但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某项更严格的团体标准指标,买方仍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其责任。
(二)引用纳入构成默示约束。除了直接列明标准名称和编号,合同中还可能通过“按行业最新技术标准执行”、“符合本项目所涉及的最佳实践规范”等概括性表述,并后续通过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设计任务书等合同附件,将特定的团体标准具体化地引入。一旦这些文件通过合法程序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其中引用的团体标准便获得了合同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会审查这些被引用的标准是否构成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进而判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约束力。
(三)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特殊规定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对此有尤为明确的规定:“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这一表述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它将团体标准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地位,提升到了“活动依据”的高度。一旦采纳,其效力等同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法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验收、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若与该合同采用的团体标准不符,即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返工、费用索赔乃至验收失败。因此,在工程项目的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对是否采用、采用何种团体标准必须给予与价格、工期同等程度的审慎关注。
二、当团体标准被政府监管政策采信或引用时,必须执行。“自愿性”是团体标准相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属性,而非其实施属性的绝对标签。当政府为履行监管职责、推行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安全或提升质量水平,通过行政手段将特定的团体标准纳入其管理框架时,该标准在特定监管领域内便具有了事实上的强制性。
(一)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政府部门(包括国家部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发布技术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评价指标体系或专项治理方案时,可能会明确要求在某些场景下执行或符合某项特定的团体标准。例如,某部委为推广绿色建材,在其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某类产品的认证技术要求依据某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XXX执行。那么,企业若想获得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入相关政府采购或推广目录,就必须使产品符合该团体标准的要求。此时,该团体标准已成为市场准入或获取特定政策待遇的技术门槛。
(二)政府采信与鼓励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在实践中,政府为了激励创新、引领产业升级,会通过“采信”机制,将一些技术先进、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纳入政府项目采购、行业评优、示范工程遴选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技术评审依据。例如,在一些地方的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高品质住宅建设或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政府可能会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鼓励采用或优先支持采用T/YYY《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标准》等先进团体标准的方案”。虽然措辞可能是“鼓励”,但对于希望参与竞争并获得政府资源支持的主体而言,执行该团体标准就从“可选项”变成了获取竞争优势乃至入围资格的“必选项”。这种“以采代推”的模式,是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高标准实施的重要方式。
(三)作为监管检查的技术依据。在市场监督抽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环保督查等行政监管活动中,执法人员除了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外,也可能将相关领域内公认的、技术水平更高的团体标准作为评判产品性能、工程实体质量或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参考依据。特别是在强制性国标规定较为原则、而行业存在更细化更优做法的领域,符合领先的团体标准可能被视为达到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水平,反之,则可能被认定存在缺陷或风险隐患。虽然这不一定直接导致行政处罚,但会直接影响监管评价、风险评级乃至后续的行政处理,构成一种事实上的执行压力。
三、当团体标准构成市场准入或供应链准入门槛时,必须执行。在成熟的产业生态中,核心企业或行业联盟常通过制定和推行团体标准,来构建供应链技术体系,保障产品兼容性、供应链质量和生态安全。这种市场自发形成的规则,其约束力往往不亚于行政规章。
(一)龙头企业或平台主导的供应链要求。在某些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整机企业、平台型公司或大型采购商,会基于其产品战略或质量体系,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符合其主导或认可的某项团体标准。例如,在汽车、电子、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整车厂或主机厂会发布其供应商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常常会以团体标准的形式出现,或直接引用特定的团体标准作为采购技术条件。供应商要想进入其采购名录,获得订单,就必须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流程优化和产品认证,以满足该团体标准。此时,该团体标准就是一张至关重要的“市场门票”,不执行意味着出局。
(二)产业联盟或技术生态的互操作性要求。在信息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不同厂商设备与系统的互联互通是实现系统价值的关键。由产业技术联盟制定的、规定数据接口、通信协议、安全机制的团体标准,是维系整个技术生态运行的“通用语言”。企业若想融入该生态,使自己的产品能够与其他厂商的产品协同工作,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就必须遵循这些团体标准。不执行这些标准,产品将成为“信息孤岛”,在市场竞争中自我边缘化。这种由市场协同需求产生的约束力,是自发而强大的。
(三)认证与标识制度的基础。许多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会基于其发布的具有先进性的团体标准,建立自愿性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或企业能力评价制度,并授权符合标准的企业使用特定的认证标志或集体商标。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这些认证标识常常成为消费者识别高品质产品、优质服务的重要依据,形成市场口碑和品牌溢价。企业为了提升产品竞争力、获得市场信任,会主动申请此类认证,而认证的前提就是严格执行对应的团体标准。市场用“货币选票”赋予这些标准以实际效力。
四、当执行团体标准成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规避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时,必须执行。这一层次将团体标准的执行与更宏观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体现了其在风险防控中的前置性作用。
(一)作为满足“合理性”与“先进性”注意义务的证明。在涉及产品责任、工程质量事故、服务纠纷等法律诉讼中,法院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仅看是否违反了强制性标准,还会考察其是否遵循了当时社会或行业公认的、更优的技术规范或实践准则。一项被行业广泛认同、代表了更高技术水准和更严谨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公认的良好实践”。如果企业未能遵循,而在损害发生时,该损害或缺陷有可能通过遵循该团体标准得以避免或减轻,那么企业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执行先进的团体标准,是企业在法律上构建更完善风险防线的重要手段。
(二)作为填补标准空白期监管要求的技术依据。在科技创新异常活跃的今天,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周期有时难以完全同步。在相关强制性标准缺位或已有推荐性标准明显滞后的领域,针对这些新兴事物制定的团体标准,实际上扮演了“临时技术规范”的角色。监管机构在实施管理时,很可能将这些团体标准作为评估风险、进行技术判定的重要参考。企业若完全无视这些已有共识的团体标准,自行其是,其产品或服务可能面临更高的合规不确定性甚至监管风险。主动采用并执行相关领域内权威的团体标准,是企业在标准空白期稳健经营的理性选择。
(三)实现更高层次合规与战略发展的内在需要。超越合规,追求卓越,是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核。强制性标准是法律底线,推荐性标准是行业一般水平。而优秀的团体标准往往指向更优的质量、更高的效率、更强的可靠性或更好的用户体验。企业系统性地采纳和执行这些高于基础合规要求的团体标准,并将其融入自身的企业标准体系,实质上是进行持续的技术与管理革新。这不仅是为了应对外部要求,更是锻造核心竞争力的内在战略。从这个角度看,执行先进的团体标准,是从“要我做”转向“我要做”的必然行动。
综上所述,“团体标准是不是可以不执行?”这个问题,绝不能给出一个笼统的“是”或“否”的答案。其执行与否,取决于一个动态的、多维度交织的“约束力网络”。这个网络由契约之锁(合同约定)、行政之力(政府采信)、市场之规(准入门槛)和法理之责(注意义务)共同编织而成。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明智的做法绝非简单地将其视为“自愿”而忽视。相反,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机制:在项目启动、产品设计、合同签订前,主动识别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生态;审慎评估每一项相关团体标准与自身业务的法律关联度、市场关联度和风险关联度;在涉及合同、监管、供应链合作等关键节点,就是否采用、如何采用特定团体标准做出明确的、有记录的战略决策。唯有如此,方能将团体标准从潜在的“风险盲点”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风险防控的“防火墙”。在标准引领发展的时代,对规则的理解深度与应用智慧,本身就是一种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