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留言:想请教联合发布团体标准问题:1、如果有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了一项团体标准,但其中有两个协会未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请问未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这两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联合发布团体标准资格。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年度监督评价检查时,是否可以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八条,判定为不合格?2、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是否需要独立编号、分开发布还是在封面进行多编号,或者在前言中进行说明。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团体标准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可以根据团体标准实施的需要和本组织团体标准的管理规定,与相关团体标准组织协商制定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规则,包括编号规则、许可规则、版权规则等,并按协商一致的规则联合发布团体标准。

公众留言的疑问主要是两点:一是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时,如其中某社会团体未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后续年度监督评价检查中,是否会被评价为不合格;二是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有无具体规定或指引。
我们认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的回复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团体标准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这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再次表态,团体标准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此处用词为“应当”。但熟悉团体标准政策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未规定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现行唯一针对团体标准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可以看出,其中用词为“鼓励”,而非“应当”。《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同样明确: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就是落实《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加强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一大举措。因此,从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我们推测,未来出台的团体标准政策,比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可能会明确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但是在此之前,可能需要先完成《标准化法》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正。
二是对于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并无规定,相关方达成一致即可。目前,确实并没有针对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具体操作细节上的规定,但是团标平台上已有联合发布团体标准的案例。我们建议,参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以团体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我们还想再谈谈留言中关心的,社会团体未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后续年度监督评价检查中,是否会被评价为不合格?我们认为,如果是担心团体标准监督抽查不合格,那大可不必。因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团体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团体标准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有三:一是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团体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是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并未提及对团体标准管理制度进行抽查,重点是检查团体标准化的工作成果,即其发布的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