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于企业标准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标准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在行业只有推荐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低于行业推荐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销售产品?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