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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执行推标未标年份,按旧标生产的产品还能销售吗?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6-05-11 访问量: 0 次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复一则用户咨询,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应用的相关问题:

Q:国家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主口或者提供。

     在销售方面,标准化法只是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推荐性标准是否能销售,好像没有明确。

     如果该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标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在新的推标实施后,按照旧的推标生产的商品还能销售吗?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存在合规问题,是否可以在旧的推标实施的时候,通过加年份号避免?

标准技术管理司: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推标标准号但没标注年份,默认为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

01 什么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要求不同,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引,规范产品生产、服务提供流程,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其核心作用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而非强制约束。但需注意,一旦企业选择采用推荐性标准,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偏离。

02 推荐性标准,企业可自主选择执行吗?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核心问题,答案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实行“自愿采用”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产品特性、市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采用。

但企业需牢记:

1.  若企业选择采用某一推荐性标准,就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的全部要求,不得选择性执行、擅自修改标准内容;

2.  企业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中声称“符合某推荐性标准”,则必须实际符合该标准要求,否则将涉嫌虚假宣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部分推荐性标准可能被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引用,一旦被引用,该推荐性标准中被引用的具体条款将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

03 推荐性标准代号与编号,如何规范标注?

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类似,推荐性国家标准也有明确的代号、编号格式,规范标注是企业合规的基础,避免因标注错误引发误解或监管风险。

1.  标准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T(区别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GB”),其中“T”代表“推荐”;

2.  编号格式:统一采用“代号 + 顺序号 + 年代号”的格式,例如 GB/T 1.1-2020(表示第1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第1部分,2020年发布)、GB/T 27025-2019

(表示2025年发布的第45698号推荐性国家标准);

年代号标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标年代号视为最新版本”的规则一致,推荐性国家标准若省略年代号,同样视为执行最新版本。但建议企业标注完整编号(含年代号),明确执行标准版本,避免因标准更新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