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旧国标产品在新国标生效后能否继续销售”的咨询,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引发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给广大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留言问题:某产品生产日期在新的国家强制标准生效日之前,新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库存没有销售完,如果库存产品不符合新的国家强制标准,但是符合生产时有效的旧国标,是否还允许继续销售?
官方回复:“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旧的强制性标准废止不再有效,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新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答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6年6月15日
这一答复传递的信息极为明确——新国标一旦正式实施,旧国标即告废止,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产品不得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的答复直接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两条规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这意味着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指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这一规定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从“生产”延伸到“销售、进口、提供”等全链条,覆盖了产品的整个流通环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新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原强制性标准同时废止,旧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不能以“产品生产时旧标准仍然有效”为由,在新标准实施后继续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既然新国标实施后旧国标产品不得销售,那企业该如何应对?答案在于过渡期。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在发布新标准和正式实施之间通常会设置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设置过渡期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满足新标准的产品留出时间;二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
这意味着,过渡期是企业消化旧国标库存的“最后窗口” 。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库存产品。一旦新国标正式实施,过渡期结束,旧国标产品将不得继续销售。
以电动自行车行业为例:电动自行车新国标(GB 17761-2024)发布后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可按旧标准生产;同时设置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旧标合规车辆可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烟花爆竹行业同样如此:GB 10631-202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所有经营单位必须停止销售旧国标产品。
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旧库存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政处罚方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现实中,已有不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销售旧国标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企业切勿心存侥幸。
面对新国标的实施,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第一,密切关注标准动态。 及时跟踪本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合理规划库存管理。 在过渡期内有序消化旧国标库存,避免在新国标实施后仍有大量积压。
第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 新国标实施后,进货时必须核验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要求,拒绝采购不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第四,妥善处置旧库存。 对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产品,可采取退货、换货、返厂改造、拆解回收等方式处理。
第五,及时更新产品标识。 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的这则答复再次明确: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底线,新国标生效之日,就是旧国标废止之时。任何以“生产时旧标有效”为由在新国标实施后继续销售不符合新国标产品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
对于广大生产经营者而言,与其在新国标实施后为库存发愁,不如在过渡期内主动作为、未雨绸缪。毕竟,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