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偿署名”“人情署名”等署名乱象,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反映各方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实际贡献,不得为无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偿署名或变相挂名。
针对以往可能到送审或报批阶段确定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情况,《通知》明确,起草工作组应当首先确定参与标准编制的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具体分工,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应在提交国家标准工作组讨论稿最终稿时,明确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立项和已立项尚未开始征求意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署名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有利于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同时也是保障标准质量、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偿署名”“人情署名”等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标准制定工作秩序,影响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反映各方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的实际贡献,不得为无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偿署名或变相挂名。
(二)在标准前言中署名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具备标准所对应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实质性参与相关工作,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工作,确保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及其实际贡献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四)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单位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的管理工作。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组建起草工作组。
(六)起草工作组应当首先确定参与标准编制的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具体分工,并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起草工作组的每次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随附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名单。
(七)起草工作组在向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国家标准工作组讨论稿最终稿时,应当明确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起草单位、起草人以及各自完成的工作。
(八)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前言中应当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应当包含起草单位、起草人以及各自完成的工作。标准技术内容如无重大调整,征求意见阶段确定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九)标准送审稿的前言中应当列出起草单位和起草人,送审稿编制说明中应当包含起草单位、起草人以及各自完成的工作。在技术审查会上,起草工作组介绍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情况时应当包含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工作完成情况。
(十)标准征求意见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起草工作组内协商一致并获得起草工作组成员同意,相关情况说明应当提交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十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留存标准编制过程各阶段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名单、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及调整记录等材料,并作为标准档案进行归档管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不得随意改动标准署名。
(十二)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标准署名存在异议的,应当由起草工作组组织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起草工作组提出解决方案,报请技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以适当方式向国家标准委反映在国家标准署名工作中,涉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占他人贡献或存在的其他不端行为。
(十四)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署名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抽查。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根据投诉举报核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家标准委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必要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上级单位。
(十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立项和已立项尚未开始征求意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六)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署名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国家标准委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