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的制度变迁正经历范式转换。作为我国标准供给侧改革的核心环节,其发展轨迹从早期的“野蛮生长”转向“合规性生存”,标志着标准化治理体系的结构性重构。这一转型不仅是监管强度的提升,更是治理逻辑的深层变革,主要涉及制度供给、市场竞争与技术创新的三重维度。
团体标准的治理升级源于多重矛盾的交织作用。首先是标准供给的结构性失衡,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未能有效填补政府标准的空白领域,导致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
其次是创新动能的制度性约束,部分社会组织将标准制定异化为资质镀金工具,偏离了“促先进、促竞争”的政策初衷。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标准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与市场主体逐利性的冲突,当团体标准被用于构建市场壁垒时,便触发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边界。
这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从集体行动理论视角解读。早期团体标准的快速扩张依赖于“分散式创新”模式,但随着市场主体利益分化,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加剧,迫使监管层通过制度设计重构合作秩序。202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是这种制度回应的集中体现,其通过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将标准制定从“结果控制”转向“过程治理”。
当前监管升级呈现出“顶层设计—地方创新—司法突破”的三维治理架构。在制度供给层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十六部门建立的刚性约束机制,首次将标准制定纳入《反垄断法》的直接管辖范围,明确禁止通过技术条款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这种制度创新突破了传统标准化管理的行政主导模式,将竞争政策嵌入标准治理体系,形成“合规性审查+反垄断监管”的双重约束。
地方实践中涌现的监管创新,如内蒙古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福建的限时处理反馈机制,本质上是数字化治理工具与标准化监管的深度融合。通过建立标准文本的动态监测模型,监管部门实现了从“事后处罚”到“事前预防”的治理转型,这种技术赋能的监管模式正在重塑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
比如,反垄断执法的深度介入具有里程碑意义。首例援引《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调查团体标准的案件,不仅确立了“技术标准=市场规则”的司法认定原则,更构建了“行为规制+结构规制”的双重执法体系。当标准制定过程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时,反垄断机构可直接介入调查,这种“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了技术标准的异化风险。
新监管框架下,团体标准的合规性治理呈现三大特征:
第一,技术创新导向。通过建立原创性承诺制度和技术查重机制,将标准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深度绑定。要求技术内容重复度不得超过30%的硬性规定,实质是将专利丛林理论引入标准治理,推动技术创新从“模仿跟随”转向“原始突破”。
第二,协同治理模式。省级产业联盟的兴起标志着标准制定从“单打独斗”转向“生态共建”。这种组织形态创新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了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与产业应用的闭环衔接,降低了30%以上的创新成本。
第三,数字化监管体系。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升级,构建了“数据采集—智能分析—风险预警”的监管闭环。通过对接270万+标准动态数据库,监管部门可实时监测标准实施效果,及时识别“僵尸标准”等治理盲区。
这种治理转型带来的制度红利正在显现。在绿色低碳领域,团体标准已建立起“评价—认证—采信”的完整链条,推动企业碳排放数据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为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在数字经济领域,分级评价标准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数据要素确权难题,促进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发展。
团体标准的监管升级本质上是标准化范式的重构。传统“政府主导”的标准化模式正在让位于“多元共治”的新范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第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多方主体通过标准制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
第二,标准属性的复合化。团体标准同时承载技术规范、市场规则和公共政策工具的多重功能,其制定过程需平衡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与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监管逻辑的法治化。从行政命令式监管转向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治理,《反垄断法》《标准化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协同适用,构成了标准治理的法律基石。
这种范式转换对产业竞争规则的重塑具有深远影响。在新技术领域,团体标准正成为技术路线竞争的主战场,谁掌握了标准话语权,谁就能主导产业生态的构建。而对于中小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不仅是技术能力的证明,更是获取政策红利、融入产业链高端环节的战略选择。
当前的监管升级并非终点,而是标准化治理现代化的新起点。随着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前沿领域技术标准的加速迭代,团体标准将面临更复杂的治理挑战。如何在保护创新活力与维护市场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未来标准化治理的核心命题。这需要构建“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监管迭代”的动态调适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持续释放团体标准的制度效能,最终实现从“标准大国”向“标准强国”的历史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