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不能直接“引用”,但可以“采信”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一则关于“国家标准是否可以引用团体标准”的回复,在标准化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回复明确指出:国家标准不能直接规范性引用团体标准,但符合规定的团体标准可以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这一政策让许多关注团体标准发展的从业者既感到振奋,又充满疑惑:究竟怎样才能让团体标准“升级”为国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流程又有何特殊之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的解释,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存在本质差异:
国家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且除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外,其余全部对外公开全文。而团体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且涉及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不对外公开全文。
如果国家标准直接引用团体标准,将面临版权授权、专利使用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与现行政策不符。但这并不意味着团体标准就无法升级为国家标准。
合规路径:《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2023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开辟了一条“转正”通道。
所谓“采信”,是指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这并非简单的“引用”,而是一种标准的“升级再造”。
团体标准“转正”的六大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并非所有团体标准都有资格被采信为国家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国标体系需求: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2. 由“良好好为”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必须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GB/T 20004系列),通过相关评价。
3. 实施满2年且效果良好: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证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技术内容原则上一致:采信后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上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5. 尊重社会团体意愿:采信工作必须充分尊重社会团体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
6. 材料完整合规:提出采信申请时,需提交采信建议书、版权声明、专利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证明等完整材料。
为鼓励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暂行规定》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第一步:提出申请
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信申请,或通过“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项目申报系统”在线提交。
第二步:专业评估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协商一致性程度、专利实施条件等。
第三步:公示与立项
评估通过后,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四步:快速制定
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常规标准为60天)。
第五步:批准发布
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予以终止。
对于社会团体而言,若希望自己制定的团体标准未来有机会升级为国标,应当:
规范自身建设:按照GB/T 20004系列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争取通过“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注重标准质量:制定具有先进性、引领性的团体标准,真正填补国家标准空白。
耐心积累实施经验:确保标准实施满2年,并收集整理实施效果良好的证明材料。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合理处置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关注所在领域的团体标准发展动态,积极参与高质量的团体标准制定,并注意:当推荐性标准引用了某一标准时,被引用的标准条款即成为推荐性标准的组成部分,企业需要同时满足这些要求。
结语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以其灵活性和创新性正在成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优秀的团体标准提供了“上升通道”,也体现了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协同发展的改革方向。
对于广大社会团体和企业来说,现在需要思考的是:你的团体标准,准备好“转正”了吗?
(本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回复及《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等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