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一则用户咨询,关于旧标准生产的产品销售的相关问题。
Q:企业按照非强制性产品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产品标准进行了更新改版。企业在新版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按旧版产品标准生产的、未销售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旧版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符合旧版产品标准要求,并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请问在此情况下,在新版产品标准颁布并实施后,这些老货是否可以继续销售?是否必须要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改为新版标准才能继续销售?
标准创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某项标准已废止,则该标准不再实施和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根据标准创新管理司的答复,可从以下三点把握:
1.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执行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而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采用,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
2. 产品销售的底线要求: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在满足这一前提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
3.废止标准的法律效力:若某项标准已废止,那么该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公开其产品符合的现行有效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对于按旧版推荐性标准生产且未售完的产品:
1. 能否继续销售:只要产品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即使执行的是旧版推荐性标准(且该旧版标准未被废止),企业可以选择继续销售这些 “老货”。
2. 执行标准标识是否必须更换: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将标注的执行标准改为新版推荐性标准。
若旧版推荐性标准未被废止,企业继续标注旧版标准编号和名称并不违规;
若旧版标准已废止,企业则必须更新执行标准,公开产品符合的现行有效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