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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申报研制实操指南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6-03-24 访问量: 13 次

最近,不少标准化工作者提出想申报研制行业标准,如何操作呢?本文给您科普普适性全流程,供您参阅。

一、行业标准申报必须明确主管部门和归口机构

(一)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制定。这意味着申报行业标准的第一步,是准确判断国务院部门的职责范围。例如,民政领域的标准向民政部申报,认证认可领域的标准向国家认监委申报,市场监管领域的标准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申报单位不能自行选择申报部门,必须按照行业归属对号入座。

(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具体受理申报的专业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通常设有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技术评审等工作。申报单位应当首先与对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取得联系,获取当年的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民政领域为例,申报单位需在正式上报前与民政部相关司局和民政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沟通,由标委会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的初审工作。

(三)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申报的辅助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虽然不直接受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但负责本地区行业标准制修订建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组织工作。申报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立项建议,由其汇总后统一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申报行业标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交完整材料

(一)申报前应当核查立项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行业标准立项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申报单位在提交立项建议前,必须自行核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和管理规范。上述情形均不得申报行业标准。

(二)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等核心文件。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申报行业标准需要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具体而言,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稿应当体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框架,项目建议书应当涵盖项目背景、国内外现状对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项目拟达到的效果、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等信息。

(三)申报程序包含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四个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通常在年初发布立项指南和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对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与已有标准重复、是否符合标准体系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立项审查结果报部门批准后下达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四)申报周期和立项时限应当提前掌握。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合理评估工作周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民政行业2026年度标准立项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每年公开征集一至两批次,申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避免错过申报窗口期。

三、立项后研制阶段需严格执行标准制定程序

(一)起草阶段应当组建专业项目组并遵循编写规则。纳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安排和进度节点,包括草案完成时间、征求意见稿完成时间、送审稿完成时间。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相关标准编制规定执行,确保标准文本的规范性。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收集资料、开展必要的试验验证,保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标准化工作网站、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包括网站发布、信函邮寄、电子邮件、召开会议等。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分析研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需说明理由或依据。处理意见形成后,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技术审查阶段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审查专家组对行业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相关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会专家一般不少于七名,审查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对不能协商一致的进行投票表决。技术审查完成后形成标准技术审查意见,由审查组长签字确认。

(四)报批阶段应当完成全部报批材料并履行报批程序。项目组依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形成报批稿。报批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报批报告、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技术审查意见(附参会专家组名单)等。涉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采用标准原文和译文;涉及专利的,需提供专利全文及专利许可声明。报批材料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标准编号,发布标准发布公告。

(五)标准发布后涉及备案、出版和复审等后续工作。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还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四、行业标准研制必须严守红线

(一)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等管理事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这一规定界定了行业标准与行政管理措施的界限,行业标准只能规定技术性要求,不能涉及行政管理权限。

(二)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服务于统一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技术壁垒。

(三)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标准制修订费用。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行业标准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向参与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不得将已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直接转化为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可以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但转化过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重新履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转化时应当附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及相关团体意见,不能以简化程序的方式直接采信。

(五)涉及专利的标准应当遵循专利信息披露和许可规则。《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专利持有人应当提供书面专利许可声明,且该声明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