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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行业标准废止与版权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5-12-18 访问量: 3 次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就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行业标准的相关问题,给予了答复。

问:执行废止行业标准问题

行业标准修订后,产品按照旧标准生产,外包装标示旧标准,是否涉及违法?

答: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标准修订实施后,旧版标准未作废止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选择使用不同版本的标准,旧版标准已经标准发布部门公告废止的,此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应再明示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印有执行旧版标准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信息应及时予以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问: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是否侵犯行业标准版权?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制定比某项现行的行业标准更高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和行业标准相同,部分技术指标高于该行业标准,这样的团体标准是否会侵犯行业标准的版权呢?如果涉及侵权,是否就与第二十一条相悖,因为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必然需要以现行的行业标准为基础。

答: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如果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大部分文本内容被直接用于某项其它标准研制,且与该标准正式发布版本中的文本内容一致,很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高于其它推荐性标准,与团体标准文本内容是否与其它标准文本内容一致没有直接关联,与其它标准进行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比对不代表必须直接使用其它标准的文本。

制定团体标准不得侵权其它作品和技术文件的版权。

问:推荐性行业标准有没有强制性?

答: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推荐性行业标准供社会相关主体根据自身需求使用。

企业一旦声明执行某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