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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析!地方标准废止程序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5-07-14 访问量: 0 次

一、废止程序的法律基础与改革背景

地方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地方特殊技术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部分地方标准存在重复、滞后或与国家标准冲突的问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和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地方标准的废止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在改革试点中,地方标准废止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压减存量、优化结构,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转化,消除区域间标准差异,释放市场活力。废止程序的设计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又要体现改革试点的新要求,如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谁提出,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等。

二、废止程序的核心步骤与操作要点

地方标准的废止程序主要包括评估与复审、征求意见、审查与批准、公告废止、备案等环节,每个环节均需严格遵循法定要求和政策导向。

(一)标准评估与复审:启动废止程序的前置条件

1. 定期复审机制。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进行评估。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复审: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地方标准更新;三是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是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问题。

2. 复审内容与方式。复审工作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复审重点包括:一是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是否存在重复、交叉或与其他标准冲突的内容;三是是否存在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的条款;四是标准的实际应用效果和实施必要性。复审可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论证会等方式,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复审结论与处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若复审认为标准已无存在必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废止决定,并进入后续程序。对于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而导致地方标准失去存在意义的,应直接废止。

(二)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公众参与和程序正当性

1. 意见征集范围与方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通过门户网站、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拟废止标准的名称、编号、废止理由等信息,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应书面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各方充分表达诉求。

2. 意见处理与反馈。起草单位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分类整理,逐条分析研究。对于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对标准废止草案进行相应修改;对于未采纳的意见,需在反馈文件中说明理由。最终形成的意见处理情况报告需作为废止程序的重要依据。

3.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拟废止标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或存在较大争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企业、消费者等代表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的程序需符合《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审查与批准:确保废止决定的合法性

1. 技术审查与合规性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废止草案进行技术审查,重点评估标准废止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废止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二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是否冲突;三是是否妥善处理了各方意见;四是过渡期安排是否合理。同时,需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废止程序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要求,避免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

2.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废止草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标准废止对行业管理、产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配套政策措施支持。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废止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

3. 最终批准与决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技术审查、合规性审查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废止的最终决定。对于符合废止条件的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终止废止程序。

(四)公告废止:正式生效的法定环节

1. 废止公告的发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废止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废止公告,明确废止标准的名称、编号、废止日期及废止理由。公告需同时抄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过渡期安排。为避免对企业生产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废止公告可设定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时长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的实施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使用原标准,但应做好向新标准过渡的准备。

3. 废止后的宣传与解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通过政策解读、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企业说明标准废止的背景、依据和影响,指导企业做好后续调整工作。对于因标准废止可能引发的行业共性问题,需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五)备案与后续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闭环管理

1. 备案程序与要求。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废止公告及标准文本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废止决定文件、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技术审查结论等,确保国家层面掌握标准体系动态。

2. 废止标准的存档与查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将废止标准的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废止状态,避免误导使用。

3. 废止后的替代与转化。对于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而废止的地方标准,企业应直接执行新发布的标准;对于无替代标准的,鼓励企业采用团体标准或国际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废止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优势。

三、改革试点中的特殊要求与创新实践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废止程序需结合以下新要求进行优化:

1. 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地区需依据即将正式出台的《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试行)》,对存量地方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超出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存在地方保护或市场限制条款的标准,应优先列入废止计划。废止程序中需增加负面清单合规性审查环节,确保标准体系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2. 全过程管理机制。试点地区需建立从立项到废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将废止程序纳入标准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电子化审批和动态跟踪。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需废止的标准,提高管理效率。

3. 责任压实与协同监管。明确“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归口,谁宣贯推广”的责任体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废止后的监督职责。对于因标准废止可能引发的行业管理问题,相关部门需协同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标准体系与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

四、企业与社会的参与路径

1. 企业的应对策略。企业应密切关注地方标准废止动态,定期查询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获取废止公告。对于涉及自身生产经营的标准,需评估废止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影响,提前调整技术方案和管理流程。同时,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定,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提升市场竞争力。

2. 社会监督与反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标准,可依法申请废止或修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对公众反馈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结果。

地方标准废止程序是优化标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评估、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标准的废止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在改革试点中,需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管理、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地方标准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企业和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标准废止过程,共同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