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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过渡期,企业如何生产和销售?总局回复深度解读

发布:标准申报服务网 发表时间:2025-05-14 访问量: 1 次

公众留言: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新旧标准过渡期,企业如何生产和销售?总局回复深度解读

总局标准技术司的回复可以说是照搬法律法规条文,对公众的留言没有给出正面答复。如果按现行法律法规来回答的话,小知认为,答复应是:要视产品具体执行的标准而定。

首先,必须明确何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公众留言咨询的是执行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的销售问题,标准化法只规定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并未对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进行规定。主要原因是,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采用的,而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因此,在新的推荐性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要视产品具体执行的标准而定。

如果产品执行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该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标准或者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原标准同时废止。通俗理解就是,在新标准实施前,企业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是否执行新标准,而在新标准实施后,由于原标准同时废止,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应执行新标准。另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而现行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未对新老标准交替的过渡期进行规定,小知认为,相关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果产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小知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标准制修订动态,及时获取最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文本,务必在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前,完成执行标准的转换工作,尽早执行新的强制性标准,以免影响产品生产和销售。